深圳晚报讯 (记者伊宵鸿通讯员谭勉霖陈文滔)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拍卖平台的兴起,司法拍卖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也吸引了众多竞买人参与其中。然而不少竞买人忽视司法拍卖规则轻率行事,甚至出现扰乱司法拍卖秩序的行为,严重影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对扰乱司法拍卖秩序的竞买人予以罚款3万元的处罚。
据介绍,被执行人李某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某工业城的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被南山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拍卖,并在网上发布涉案房产的拍卖公告,列明拍卖条件及注意事项。在拍卖过程中,竞买人王某以最高价333289.2元竞得该涉案房产,并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在王某竞得涉案房产后,承办人却收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出具的《不具备购房资格告知书》,载明由于王某断缴深圳社保,已不具备申请涉案房产的购房资格。
经承办人了解,王某在竞拍前明知不具备购房资格仍参与竞拍,自认为先拍下涉案房产,拿到拍卖成交裁定,可以待自己恢复购房资格后再将涉案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从而实现以无购房资格的身份获得涉案房产的目的。王某还错误地认为即使无法将涉案房产过户,也不会产生任何经济损失或不利法律后果。
王某的行为严重扰乱司法拍卖秩序,南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王某罚款人民币3万元,并裁定重新拍卖涉案房产。经过承办人耐心地释法说理后,王某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向法院出具悔过书,对扰乱司法拍卖秩序、影响法院执行工作的行为表示抱歉,并依法缴纳罚款。
深晚记者在采访中得知,根据法律规定,如果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