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靓
国家发改委6月2日消息,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有关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国家发改委近日印发《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包括6个部分、共22条,对该专项的支持范围和标准、资金申请、资金下达及调整、监管措施等作出规范。暂行办法明确,支持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暂行办法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具体条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暂行办法要求,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外溢性强、社会效益高领域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激发全社会投资活力。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该专项支持范围,做好项目日常储备工作。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确定的编制原则、安排方向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投资申报、审核工作,并汇总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国家发改委切块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
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发改委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开展定期调度、不定期检查,督促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序推进年度投资计划实施和项目建设。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严格执行制定的监管措施,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并督促整改。该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