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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指导意见

广东出台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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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广东从2018年起,在广州、深圳、珠海、佛山、茂名试点共有产权住房。截至2020年6月底,全省已筹集共有产权住房6.1万套,供应共有产权住房3.4万套。

深圳特区报讯 (记者 刘良龙 通讯员 岳建轩)7月28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联合出台《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意见》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发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据介绍,广东从2018年起,在广州、深圳、珠海、佛山、茂名试点共有产权住房。截至2020年6月底,全省已筹集共有产权住房6.1万套,供应共有产权住房3.4万套。

《意见》提出,共有产权住房面向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城镇无房家庭(含单身居民)供应。各地应将符合条件的人才、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粤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居民纳入共有产权住房的供应范围。每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各地可将人才住房纳入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的产权份额为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占评估价格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共有产权住房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并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应当结合城市功能定位、产业布局和需求分布进行选址,优先安排在配套设施较为齐全、住房需求较为集中的区域。

《意见》指出,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采取七种渠道筹集:一是政府组织集中建设;二是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建设;三是通过“限地价、竞配建”等方式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四是在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中配建;五是收购符合要求的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六是转用符合要求的在建和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直管公房等;七是接受捐赠等其他合法途径筹集。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开展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和自筹资金建设共有产权住房。


[责任编辑:周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