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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致施工成本增加,可否调整合同价款?

疫情致施工成本增加,可否调整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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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朗读:

新冠肺炎疫情构成法律上的不可抗力,但如何用不可抗力主张自己的权益,仍应具体分析。宝安区司法局组织律师就建设工程合同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宝安日报讯(记者 罗慧怡新冠肺炎疫情构成法律上的不可抗力,但如何用不可抗力主张自己的权益,仍应具体分析。宝安区司法局组织律师就建设工程合同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问:因疫情影响导致建设单位延期支付工程款,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答:通常而言,不可抗力不会导致发包人无法付款,发包人一般不得以不可抗力主张免除其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但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国务院已延长春节假期,部分地方政府明确企事业单位延迟复工,因假期延长和延迟复工导致发包人逾期付款的,发包人仍可以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导致其无法进行付款为由主张免除逾期付款责任,但免除的只能是逾期利息而不能免除支付工程款义务,建设单位需在不可抗力结束后及时予以支付。疫情发生前已经发生延期付款情形并持续至疫情期间的,则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不能免除。

问:若因疫情导致人工成本和材料成本增加,施工单位是否可以主张调整合同价款?

答:相关费用是否可进行调增,首先应当看施工合同的通用或专用条款中是否有费用调增的相关约定,以及现行是否符合费用调增的约定。如果符合相关约定,则可依据合同约定承担。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如项目所在地住建厅或其他住建部门已发布通知对人工工资、设备价格及材料价格变化等导致工程价款变化进行明确的,可参照规定进行协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精准施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规定,疫情防控期间的人工和上涨幅度超过5%的材料价格,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没有合同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进行调整。若价格涨幅严重超出正常预期,超出正常商业风险范畴,施工单位可考虑按照情势变更原则及时与建设单位进行沟通协商,请求变更合同价格条款,并针对成本费用签订补充协议。



[责任编辑:周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