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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拟不得决定向业主分配共有资金收益

业主大会拟不得决定向业主分配共有资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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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住建局发布《深圳市业主共有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深圳晚报2月28日讯(记者 杜婷)近日,市住建局发布《深圳市业主共有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业主共有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大会不得决定向业主分配共有资金的收益。

《办法》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开设一个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分为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和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

业主对共有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有异议的,应当先向业主委员会、监事会或监事、物业服务企业书面提出异议,业主委员会、监事会或监事、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日内向业主书面答复。对大额转账异议成立的应当停止转账。

[责任编辑:万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