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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楼宇转让不需缴纳增值收益

工业楼宇转让不需缴纳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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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1日,记者从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获悉,《深圳市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深圳市政府同意正式印发。《管理办法》取消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增值收益、完善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规则、规范工业楼宇及工业配套用房受让人资格条件、强化产业监管、设定过渡政策,以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改善营商环境,保障产业发展空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管理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商报讯】(记者 江南鸾 实习生 黄婕)1月21日,记者从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获悉,《深圳市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深圳市政府同意正式印发。《管理办法》取消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增值收益、完善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规则、规范工业楼宇及工业配套用房受让人资格条件、强化产业监管、设定过渡政策,以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改善营商环境,保障产业发展空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管理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管理办法》明确,“工业楼宇”,是指在工业用地或者混合用地上兴建的用于工业生产、研发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配套用房”包括工业用地上为工业生产、研发提供配套服务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混合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工业生产、研发提供配套服务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等。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方面介绍,为了抑制产业空间炒作、实现城市发展利益共享,2013年政策规定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增值收益。在当时历史背景下,收取增值收益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增值收益制度对抑制产业空间炒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目前我市经济环境已经发生变化,继续收取增值收益不符合国家“减税降费”、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要求。因此,《管理办法》取消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增值收益,这将大大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切实落实国家“减税降费”的要求。

规范工业楼宇及工业配套宿舍受让人资格条件,有利于抑制工业楼宇及工业配套宿舍的炒作,防止产业空间类住宅化。

对于工业楼宇受让人资格条件,《管理办法》要求,一级工业区块线内工业楼宇的受让人应符合《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的要求,须是从事制造业的生产、研发、设计等环节的工业企业或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并有3年以上合法纳税记录(或投资方有合法纳税记录)。同时允许区产业部门结合辖区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工业楼宇具体的准入条件或者准入产业目录。

对于工业配套宿舍的受让人资格条件,《管理办法》要求,受让人须为在配套宿舍所在行政区内持有厂房(不少于1000平方米)或者研发用房(不少于300平方米)的企业。且该企业购买配套宿舍后,其持有的配套宿舍的总面积不得超过该企业在配套宿舍所在行政区内持有工业楼宇建筑面积的30%。

值得关注的是,为了防止工业楼宇频繁转让影响产业发展的稳定性,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周期,《管理办法》规定工业楼宇分割转让后5年内不得再转让。


[责任编辑:田晨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