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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设定“保质期”超过有效期后将自动失效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设定“保质期”超过有效期后将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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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施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有效期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要求,我市将对已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但未获市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的更新单元,采取有效期管理。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徐强)昨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施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有效期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要求,我市将对已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但未获市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的更新单元,采取有效期管理。在有效期内,一直未获市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的更新单元,到期则会自动失效,并将被调出标图建库范围。此举意在促进我市城市更新工作实施,推进城市更新高质量发展。

根据《通知》,我市将对已经公告的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分成4个时间段设定有效期。一、原公告时间在2012年8月17日之前的更新单元计划,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一年,原则上不得延期。二、原公告时间在2012年8月17日至2017年1月1日的更新单元计划,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一年;确需延期的,可申请延期一年,原则上仅可延期一次。三、原公告时间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15日的更新单元计划,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两年;确需延期的,可申请延期一年,原则上仅可延期一次。四、原公告时间在2019年3月15日以后的更新单元计划,有效期按此前发布的《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执行,更新单元计划最长有效期为三年。

《通知》要求,各区(含新区)城市更新机构应对辖区更新单元计划进行全面梳理,并于《通知》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要求的城市更新单元计划,重新公告计划有效期。对已经超过有效期的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失效之日起三年内原则上不得再次申报拆除重建类更新单元计划。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5月31日前,社会各界可通过邮件和信函的方式反馈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责任编辑:田晨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