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段时间,小乐收到一女士的咨询,大意是,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子,房产证上写的是丈夫的名字,然而天有不测之风云,丈夫想要偷偷低价处理房子。作为妻子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回顾事情经过
数年前,肖女士嫁给爱情,和丈夫吴先生一同喜提爱子。婚后两人于2010年在深圳罗湖区购买了一套三居室的房屋,房屋的贷款已偿清并登记在吴先生名下。
然而,没有宅斗,没有宫斗,没有出轨,只因性格不合,两人经常发生争执。
2017年开始分居,考虑到儿子的成长,加上老人的不断劝阻,两人一直未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在刚过去的2018年10月,肖女士从朋友口中得知,“大猪蹄子”吴先生居然想私自将该套房屋低价出售给自己的侄女,当时该房屋的市场价大约为600万元,而吴先生和侄女签署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购房款仅为300万元,远远低于市场价!!!
是可忍,“大猪蹄子”不可忍!肖女士知道该情况后虽然十分愤怒,但又不知道该怎么办才能保护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权益?
经过乐乐秘密支招,肖女士火速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双方共同财产,利用法律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财产保全,防止房屋被大猪蹄子吴先生私下过户获利,并请求法院判令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涉案房屋。
为何肖女士能成功拿回属于自己的权益
关于整个案例,小乐要先给大家讲解一下“家事代理权”和“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
案例解析
本案中,吴先生无法成功出售房屋,肖女士成功拿回属于自己的权益分析:
1/大猪蹄子吴先生名下那套房子,属于夫妻重大共同财产,处分重大共同财产须夫妻双方同意。
——超越家事代理权,无权处分共同财产!
2/侄女对该房屋的性质和吴先生夫妇之间的矛盾是明知或者应知的,故其应当知道大猪蹄子吴先生处分共有房屋属于无权处分,不能认定其为善意第三人。
——对房屋的购买行为出于非善意!
3/吴先生侄女300万买600万的房子,没有以一个合理的对价作为购房款。
——价格不合理!
4/房屋已经办理过户登记,买受人才能主张对无权处分的共有房屋成立善意取得,配偶方才无权主张返还共有房屋,涉案房屋也并未实际办理过户登记。
——房子尚未未过户可返还!
故法院最终判定涉案房屋作为夫妻共同依法分割,由大猪蹄子吴先生和肖女士按份共有,每人享有50%的份额。肖女士持生效判决通过依法执行,变更了房屋登记状态,并成为了按份共有人。(来源:乐有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