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须符合合同约定法律规定
以案说法▲
在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对购房者负有的首要合同义务是其出售的商品房必须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
尽管大多数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会对商品房质量标准作出非常具体明确的约定。但是,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即使在合同对商品房质量未作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是商品房购销合同当然的一部分,若开发商销售房屋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相关标准,其仍应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同时,依据现行环境保护法律和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等规定,开发商有义务也有能力采取措施保障房屋环境质量符合标准,实现房屋安全、适宜居住之使用目的。
根据生活常识,车库出风口主要用于排放地下室的气体,使用过程中会产生噪声、粉尘、废气等污染物质,该出风口毗邻秦某房屋窗户、阳台,对其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造成不良影响显而易见,影响房屋适宜居住的使用目的,开发商所售该房屋具有质量上的瑕疵,应据此承担相应责任。
双方仍负有“合同”之外的义务
法官说法
合同是双方意思自治的外部表现形式,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应当尊重当事人自由意思的表达,认定合同有效并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约束力。
但在“白纸黑字”之外未明确记载于书面合同之上的内容,应当根据诚信原则、交易习惯、合同目的等确保物之使用符合日常规范,双方仍互负有“合同”之外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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