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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时房子却归了他?别吃亏了!

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时房子却归了他?别吃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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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朗读: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并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己方子女的个人赠与,房屋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案情再现


2015年张先生和李小姐登记结婚,为了支持两个年轻人在深圳打拼,没有后顾之忧,2016年张先生的父母拿出自己一辈子积蓄100万元作为首付款,为小夫妻购买一套三居室的房子。

该套房产的首付款是张先生的父母出资,张先生前去签署了购房合同,并以张先生的住房公积金办理了贷款,房屋产权证上只登记了张先生一人的名字。之后一直由张先生支付房子的贷款。

2018年,张先生和李小姐因感情不和欲离婚,李小姐要求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张先生觉得双方已经没有了感情基础,同意离婚,但是认为房子是由自己父母出资,产权人登记的也是自己一人,贷款也是自己一直在还,应当属于他个人所有,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

那么,此情此景,房子应该归谁呢?


小乐讲法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并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己方子女的个人赠与,房屋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大家看到这个司法解释,可能也会和张先生想法一样,认为只要是我父母出的钱,那这个房子就属于我一个人的。但其实对于这一条款应当做限制解释,这里所称的出资应当理解为“全额出资”。因为只有全额出资,父母才能拥有房屋产权,再将所购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的行为,才属于法律上的房屋产权赠与,才能认定为是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张先生的父母仅仅支付了首付款,属于部分出资,是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所以即使房屋产权人登记的只有张先生一人,但并不适用上面所说的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

而两人结婚后,张先生的住房公积金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先生实际上一直用共同财产在偿还贷款,所以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具体分割时,考虑到张先生父母出资的这一情况,应当基于公平原则,会结合张先生父母的出资情况酌情考量对其适当多分。(乐有家)



[责任编辑:田晨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