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东莞市消委会调查了房地产交易领域涉及的合同、协议,发现有不少开发商在消费者购房时签订的《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设“陷阱”,设置一些免责或限制甚至剥夺消费者选择权的霸王条款。依据调查情况,12月6日,东莞市消委会发出今年第6号消费警示,提醒广大市民,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对涉及条款有提出异议和说“不”的权利。
霸王条款一排除买受人合同变更及解除权
条款:买卖双方商定,涉及该商品房或其所在楼宇、项目的规划、设计变更,如属于下列任一情形的,买受人同意不因此拒绝收楼或解除售房合同,出卖人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点评:该条款排除买受人合同变更及解除权,以及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依据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规划变更后,有法定义务在期限内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利解除合同和退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履行通知责任的则需承担买受人退房的违约责任。
霸王条款二免除出卖人在广告宣传中应承担的责任
条款:买卖合同、本补充协议及其附件构成买卖双方完整的合意,并取代出卖人在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和示范单位中对该商品房所作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宣传(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宣传、销售人员陈述、说明、保证等)。买卖双方特此确认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以买卖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点评:该条款涉嫌免除出卖人在广告宣传中应承担的责任。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款约定出卖人不受其约束,涉嫌免除了出卖人的义务、排除购房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