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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规定明日实施 进一步简化审批内容和材料要求

城市更新规定明日实施 进一步简化审批内容和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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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记者从市规土委获悉,《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土地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正式印发,并于12月1日起实施。

深圳晚报讯 (记者 徐娅) 11月27日,记者从市规土委获悉,《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土地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正式印发,并于12月1日起实施。《规定》进一步从落实最新政策、简化审批内容和材料要求、优化工作程序和手续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规定》适用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的土地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城市更新推进过程中,拆除范围内手续不完善的土地、建筑物需依据现行政策进行权属认定。为提升城市更新实施效率,《规定》明确对符合深府〔2010〕66号文件规定的处理对象或者国有已出让用地上无合法手续的建筑物,在权属认定中无需办理规划确认、土地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消防验收或备案、房地产权属登记等手续,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核发权属认定的处理意见书。

《规定》规定了城市更新单元土地信息核查的申请、审查及核查内容要求,取消了信息核查中的建筑物核查内容,相应删除了申请材料、核查复函中与建筑物相关的内容。

在历史用地处置的范围界定上,《规定》明确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未签订征(转)地协议或已签订征(转)地协议但土地或者建筑物未作补偿,用地手续不完善的建成区,可纳入历史用地处置范围。征(转)地协议中约定土地或者建筑物不再补偿的,不属于“未作补偿”情形。此外,申请历史用地处置的用地需满足用地行为发生在2009年12月31日前的要求。对于原政策发布前(2015年3月17日前)部分已批准更新单元规划但尚未进行历史用地处置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定》进一步规定了此类项目申请历史用地处置需在实施主体办理开发建设用地审批前。

为保证因落实历史用地处置意见而进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修改的可操作性,《规定》指出,如因落实处置意见书的土地处置方案,需增加已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无偿移交政府用地面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修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减少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开发建设用地的规划容积不变。


[责任编辑:万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