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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出房产新规 居住空间不得再次分割搭建后出租

深圳拟出房产新规 居住空间不得再次分割搭建后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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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获悉,市规土委会同市法制办联合修订形成《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深圳晚报讯 (记者 徐娅) 日前,记者获悉,市规土委会同市法制办联合修订形成《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稿》将取消年检制度、改为年报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等。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取消房地产行业年检制度,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租赁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的年报制度,并在各行业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的相关内容中将“年检制度”修改为“年报制度”。房地产主管部门建立房地产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向社会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租赁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并推送给市公共信用机构,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房地产销售价格备案方面也作了调整。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销售价格并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对外公示后,房地产主管部门可通过数据共享方式报价格监管部门备案,简化备案程序。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到期前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条件为“完成地面以上三分之一层数”。

在原监管办法基础上,《征求意见稿》完善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对外公示的内容。一方面,增加“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深圳市房地产诚信公示系统查询方式”“投诉方式和途径”等5项内容。销售精装修商品房的,应公示装修装饰材料的名称、品牌、价格、规格、型号等信息;商品房可能受到工业、建筑施工、交通等噪声污染的,应公示销售商品房的建筑隔声情况、可能受到的噪声污染情况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另一方面,明确采取网络销售的,应在网络销售平台公示应在销售场所公示的所有材料。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房屋租赁”一章内容,明确建立实名租赁制度;要求出租房屋应当有合法的来源证明,应当符合安全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未依法取得规定的来源证明材料、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经鉴定为危房不能使用、违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室内装修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的房屋不得用于出租。出租住房应以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且禁止将原始设计的居住空间再次分割搭建后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在租赁合同备案方面,除明确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条件和程序外,《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定,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签订和网上备案;经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可作为承租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凭证,依法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建立租赁资金监管制度,要求房屋租赁企业和其他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业务的个人应当在商业银行开设资金监管账户,由商业银行对租金、保证金、租赁贷款进行监管,为租赁当事人提供租赁资金安全保障。


[责任编辑:万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