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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中附带出售的家私家电被“掉包”,买方能否要求赔偿?

二手房中附带出售的家私家电被“掉包”,买方能否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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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朗读:

在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经常会约定附带家私家电出售,但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交房时买方却发现,签约时高档红木茶几换成了普通茶几,全新的冰箱换成了旧冰箱等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买方能否要求卖方交付原来的家具家电或者照价赔偿呢?

问题聚焦

在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经常会约定附带家私家电出售,但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交房时买方却发现,签约时高档红木茶几换成了普通茶几,全新的冰箱换成了旧冰箱等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买方能否要求卖方交付原来的家具家电或者照价赔偿呢?

案情基本介绍

2016年7月26日,买方秦某、卖方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居间公司签订《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分别约定以700万元和780万元成交涉案的两套房产,并且合同约定附带家私家电出售。签约当天卖方填写了《物业交接清单》后由买卖双方双方签字确认。2016年11月10日,买方在交房时发现,之前约定的红木茶几被拿走了,故拒绝收钥匙以及在《交房确认书》上签字。事后卖方搬来一张茶几,但买方认为并非签约前约定的茶几,所以仍未同意交房。在三方多次洽谈无果后,买方以卖方把红木茶几搬走为由起诉卖方,请求:被告将原有的红木茶几交付给原告或赔偿等值价款5万元。

案情法律解析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由于双方签订的《物业交接清单》仅约定了2个红木茶几出售,未明确红木茶几的大小、规格、具体特征,且原告未保留实物照片,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红木茶几的价值,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诉求,驳回起诉。

法务意见

在交易过程中,若买卖双方约定家具等附属设施随房一并转让。应当在合同中填写附带家私家电出售,同时填写《家私家电清单》,附属物品信息应当明确到各个物品的类型、数量、品牌、型号、尺寸、新旧程度、能否使用等详细情况,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最好对物品进行拍照保存,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哟。(乐有家)

[责任编辑:田晨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