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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城市更新项目 用地审批将有新规

深圳城市更新项目 用地审批将有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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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市规划国土委发布《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并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徐强)昨日,市规划国土委发布《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并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根据《规定》,深圳将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分为用地申请、用地审查、用地审批、提请批复、汇总备案五个环节,进一步规范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

市规划国土委在解读中称,城市更新作为土地二次开发方式,其用地审批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规定》结合城市更新的实际情况,除了审批主体的区别外,还在申请材料和审查内容上作出了不同于一般用地审批的规定,如申请材料需包括单元规划批准文件,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及实施监管协议,实施方案等。另外,审查内容除了一般建设用地审查,还增加了拟出让用地涉及的未建设用地、拆除范围涉及的政府土地整备等特殊内容。

根据《规定》,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查申请需具备六个基本条件:(一)城市更新项目已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批准;(三)城市更新单元实施方案已备案;(四)实施主体已确认并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五)项目拆除范围内不动产权属证书注销工作已完成;(六)除按规定需要保留临时使用的建筑物外,项目拆除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已拆除。

在农转用实施方案计划指标方面,《规定》提到,考虑到市政府已批准原特区内的农转用指标使用台账由辖区管理局负责,原特区外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也已在每年通过全市年度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实施计划分配到各区,为规范全市农转用指标的使用和台账管理,《规定》明确由规划国土委各管理局一并统筹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农转用指标的使用。

市规划国土委有关人士表示,《规定》有几个主要的创新点,比如,《规定》规范了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结果;另外,《规定》结合工作中的重难点,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式;同时,《规定》对拆除用地范围内的房地产,在列入更新单元计划后到期的,简化办理流程。

[责任编辑:万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