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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文规定:给建筑物(群)命名不得使用行政区域名称命名

明文规定:给建筑物(群)命名不得使用行政区域名称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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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市规土委获悉,《深圳市建筑物(群)命名规则(试行)》正式印发。

深圳晚报讯 (记者 徐娅) 近日,记者从市规土委获悉,《深圳市建筑物(群)命名规则(试行)》正式印发。《规则》明确,建筑物(群)名称应当遵循一地一名的原则;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物(群)名称专名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近音;专名用词不得使用外文、繁体字、异体字等。

2012年,《深圳地名管理办法》颁布施行,明确了我市地名命名、更名及注销的规则及程序。考虑到一次性制定所有地名类别的命名规则需要协调的部门较多,历时较长,市规土委拟分别制定各地名类别的命名规则。此次《规则》制定针对建筑物(群)名称的命名,包括居住、商业服务业、行政办公、工业、仓储等用途的建筑物。下阶段,市规土委将陆续制定道路、桥梁、隧道及轨道的命名规则。

根据《规则》,建筑物(群)名称原则上应当一地一名,以宗地为基本单位进行命名。若属于土地使用权人相同且功能一致、起止年限相同的相邻宗地,其地上建筑物(群)可申请同一命名。

建筑物(群)名称由专名和通名构成。专名是指建筑物(群)名称中用来区分各个地理实体的专有名词。通名是指建筑物(群)名称中用来区分地理实体类别的字词。《规则》中强调,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物(群)名称专名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近音。

《规则》还特别对建筑物(群)名称专名用词情形作了规定。其中,专名用词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使用外文、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阿拉伯数字、生僻字(派生地名除外)、标点符号等;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中华”“中国”“全国”“国家”“国际”“世界”“亚洲”“亚太”“广东”“深圳”等行政区域名称命名。

[责任编辑:万翠霞]